1.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响应红色预警(11月25日)

2.企业环保检查哪些内容

3.西安发布重污染红色预警 明起学校停课单双号限行

4.1月19日高阳县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通知

5.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办法

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响应红色预警(11月25日)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内容_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升级为红色预警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县、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1月25日夜间至29日上午,全省整体扩散条件较差,大部分区域将出现中度或重度污染过程,我市将出现3天以上的重度污染过程。为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持续时间,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经市攻坚指挥部研究决定于11月25日0时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合理安排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绩效引领和绩效先进以及民生保障类的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和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其他企业应严格按照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相应级别管控措施,其中涉及禁止运输和禁止公路运输的企业按照管控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请各地重点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排污企业的管控力度,对应停未停、应限不限、预警前故意抬高排放量及用电量,或借“出于安全考虑无法停下来”“设备调试、检修”名义规避管控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扬尘源减排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涉尘涉气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经过审批的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正常施工。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根据调度指令科学安排清扫保洁工作方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移动源减排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禁止通行;物流园等大宗货物运输场所禁止公路运输;加强交通高峰时段的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市控车办持续开展重型车辆尿素使用情况,油品、尾气抽检工作。预警期间,禁止运输渣土、商砼等重型车辆通行,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除值班、执法执勤、应急等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疫情防控物资及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正常运输。

其他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四、按时报送应急日报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请各地于每日上午11时前,将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数等情况汇总,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市攻坚办将根据报送情况,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督导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地方,实施公开约谈,依法依规处理。

本次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3670699

2021年11月24日

企业环保检查哪些内容

主要检查企业的环评手续,环评文件为报告表或报告书的,查看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环评文件为登记表的,查看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回执。检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执行情况(含信息公开内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有应申请排污许可证单位是否持证排污,持证后是否开展了自行监测和记录台账上报工作,应进行排污登记的单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登记等)。

: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形式一般分为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检查方式主要有访群众、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

一、访群众

群众的信访投诉是发掘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为环境监察人员提供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最好线索。环境监察人员通过走访排污企业周边的群众,可以了解企业日常排污情况,甚至偷排的线索。

二、听汇报

主要听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情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简要介绍。

三、查资料

主要检查企业的环评手续,环评文件为报告表或报告书的,查看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环评文件为登记表的,查看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回执。检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执行情况(含信息公开内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有应申请排污许可证单位是否持证排污,持证后是否开展了自行监测和记录台账上报工作,应进行排污登记的单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登记等)。查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涉及固体废物的,还将检查固体废物的利用或处置情况,查阅相关合同和转移手续等台账资料。

四、看现场

主要检查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如有不一致,核实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评,一般变动的需在项目自主验收中予以明确。检查企业雨污分流落实情况、废水及废气分质收集处理情况、生产现场管理情况(主要核实生产车间是否整洁有序、是否存在跑冒滴漏、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情况等)。

检查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加药、耗材更换及维修记录是否完备并符合逻辑,可能当场对废水或废气进行取样检测。有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的,还将查阅相关历史记录及运行曲线图。检查废水、废气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设置标志牌,废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样点,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废气排气筒的数量和高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规范设置样孔、监测平台和安全通道。是否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不是所有排污单位都需要安装,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环评审批或现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要求的需要安装),监控仪器是否运行正常。

检查事故废水收集池是否按要求设置,需要在事故状态下污水可以自流进事故废水收集池,不得设置在地上,平时保持空置。固废贮存场所是否按相关规范进行设置,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至少两人,会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企业无须紧张,做好配合检查即可,即使发现违法问题,也需要积极配合,千万不要用拖延、围堵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否则后果会很严重。只要企业做好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好相关记录台账,做到达标排放,不用担心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西安发布重污染红色预警 明起学校停课单双号限行

2018年1月16日,办公室下发关于升级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至红色的通知:

为应对本轮强雾霾过程,我市自1月14日0时起,已由**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落实更为严格的停工、停产、限产等污染减排措施。但从空气质量监测情况看,整体污染仍处于重度至严重污染水平。经省市环保、气象领域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受西北气流影响,1月16日-17日我市扩散条件虽有所好转,但17日后我市将再次处于静稳天气状况,预测18日起我市重污染过程仍将持续,部分时段或区域将有出现严重污染的可能,并将持续至20日以后。

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从1月17日0时起执行Ⅰ级应急响应。由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取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三)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四)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五)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六)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市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向社会公布第二梯队医院名单,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一)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三)气象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形势,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四)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五)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六)交通、地铁、城投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1-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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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高阳县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通知

高阳县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预计1月20日起,河北省高空转为弱脊,地面受高压影响,南北风交替,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保定市可能出现中度以上污染过程。为减轻污染过程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按市大气办指导要求,我县于2022年1月19日18: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本次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高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措施》Ⅱ级响应措施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高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2021年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Ⅱ响应减排措施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料场、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

面源控制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的前提下,经市大气办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道路保洁。根据温度、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层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保洁频次。

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要以乡镇、村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焚烧垃圾、秸秆、废旧物品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现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充分利用露天焚烧和红外监控系统开展实时监控,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置。盯紧重点时段区域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存在异常升高倾向的,要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监管措施,加密巡查频次,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

二、认真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后,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建设项目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的减排方式。

三、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高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预警期间每日20:00时前报送前一日督导检查情况,预警解除后次日16:00前,将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报告,及时报送县大气办。具体内容为:出动的检查人员、车辆以及检查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数量,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高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

突发环境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突发环境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应对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的知识和意识。第二章 风险控制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三章 应急准备